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常德市桃花源九真观下属的“桃花源隐士林万善功德林林场”义工理事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隶属于常德市桃花源九真观,是自发性、公益性、义务性的民间信众植树造林的慈善群众组织。
第二条 本会由九真观内的道教教职人员、居士、善信及社会上的传统文化热爱者、慈善公益人士共同组成,自愿参与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热爱祖国,遵守法律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接受党和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。传承推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“善”文化,落实习主席“生态文明建设”观,积极植树造林,践行善功善行,弘扬善心,广传善言,凝聚善念,成就善果,让人与人之间充满善意有爱。
第四条 本会的使命:与人为善,万善奉行,生态文明,天下乐善!
第五条 本会为纯公益组织,所有参与者均为义务奉献,不领取任何工作酬劳。
第二章 职能任务
第六条主要职能
(一)贯彻落实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为建设“生态文明”社会奉献力量。
(二)组织召开全体理事大会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,组织召开理事会下属的各组织机构工作会和各种“善文化”研讨会议。
(三)研究“善文化”社会表达的主要形式与具体内容。
(四)落实“万善功德林”林场的建设开发。
(五)加强理事会成员之间暨与外界传统文化推广的交流与协作,增进友谊。
(六)接受善信大德和义工群体的情况反馈与意见建议。
第七条具体任务
(一)关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“善文化”的发掘整理和研究。
(二)关于道教文化中“劝善”“行善”的内容研究和表现形式。
(三)关于万善功德林的生态文明建设事项。
(四)关于万善功德碑的设计、策划与建设。
(五)关于“人生万善”公益慈善行为的积极倡导与传播践行。
(六)与善文化相关的图书出版,影像资料编辑策划、影视作品策划。
(七)与善文化相关的文化创意产品项目开发与产品设计。
(八)其他经理事会认可的社会公益慈善行为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八条理事会组织机构
(一)本会为理事会制,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改变任期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。
(二)本理事会设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顾问等。
(三)本会最高权利为理事会全体会 议,理事会理事从义工成员中产生。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,由主管本会的九
真观进行聘任。
(四)理事长负责本会在发展中的政策监督、整体把关、战略布局和系统管理。
(五)副理事长负责本会在发展中的公益慈善项目的资源引入、任务分解与目标落实。
(六)秘书长负责理事会的人员组织管理和工作计划制定、外部宣传推广,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的相关工作。
(七)本会的日常办公事务由秘书处完成。秘书处由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财务监管、会计、出纳及办公文职人员组成,同时下设各项目管理中心和专业委员会。
(八)秘书处常设办公地址为常德市桃花源九真观内。
(九)对本理事会有特殊贡献、热心支持和资助本会工作贡献较大的社会知名人士、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公益慈善家、文化学者,可以受聘为本会顾问、名誉理事长、名誉副理事长、名誉理事等职,并颁发相应聘书。
(十)本会设常年法律顾问一名或多名,所有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均由法律顾问进行指导、解答和服务。
(十一)本会工作人员,一律义务服务本会,工作不领固定津酬。
第九条理事会的职责是:
(一)制定及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;聘任秘书长;
(三)聘任顾问、名誉顾问、名誉理事长、名誉理事。
(四)审议工作计划及年度收支决算;
(五)讨论决定重大的各项决策。
第十条常务理事会职责如下: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。
(三)决定理事会的重大决策。
(四)决定理事会的相关活动、项目、计划。
(五)决定理事会的终止解散。
(六)《章程》赋予的其他权力。
第十一条:理事的资格: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拥护党的领导,遵守国家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;
(二)认同理事会的章程;
(三)认可善文化理念,热爱中国传统文化;
(四)具有良好的社会“慈善”形象,无违法犯罪记录,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五)身体健康,心态积极上进,充满正能量,具有公益服务意识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七)积极履行理事会的各项义务;
第十二条:理事的权利和义务:
(一)遵守理事会章程;
(二)参加理事会会议,并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;
(三)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四)积极参与理事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;
(五)根据需要为理事会提供必要的义务服务;
(六)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;
(七)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八)有关法律、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三条:理事的产生和罢免:
(一)第一届理事成员由九真观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。
(二)理事会换届改选时,由常务理事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,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。
(三)、罢免、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;
第十四条: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五条:召开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时,由理事长主持,如理事长没有出席时,由理事长委托人主持召开会议。
第十六条: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有全体理事会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才能开会,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人同意,方得决议。对不利于理事会团结的理事或常务理事,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。
第四章 经 费
第十七条:经费来源:
(一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;
(二)慈善公益捐助;
(三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十八条: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《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十九条: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条: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一条:本会不接受不明境外组织的捐款、不接受传销组织的捐款,禁止参与任何有违国家政策法令的洗钱活动。
第五章 终 止
第二十二条: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、破产、违规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。
第二十三条:本会终止前,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二十四条: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六章附 则
第二十五条:本章程服从于国家法律、法规。
第二十六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德市桃花源九真观万善功德林林场义工理事会。
第二十八条:本章程未尽事宜,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本章程拟定相关管理细则等,与本章程具有同等约束力。
桃花源隐士林万善功德林林场义工理事会
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